《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規范》摘錄: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規范》總則
安全防范工程建設、安全防范系統運行與維護應遵循下列原則:
● 防范與風險相適應;
● 人力防范、實體防范、電子防范相結合,探測、延遲、反應相協調;
● 滿足縱深防護、均衡防護的要求;
● 滿足安全防范系統安全、可靠、穩定運行的要求;
● 工程建設所采用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規范要求,由相關責任主體判定。其中,創新性的技術方法和措施應進行論證并符合本規范中有關性能的要求。
《安全防范工程通用規范》基本規定
1、安全防范工程建設、安全防范系統運行與維護應做到全生命周期協調管理。
2、安全防范系統應由實體防護系統和電子防護系統構成,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 應選擇利用天然屏障、人工屏障、防護器具(設備)等構建實體防護系統。
● 應選擇入侵和緊急報警系統、視頻監控系統、出入口控制系統、停車庫(場)安全管理系統、安全檢查系統、樓宇對講系統、電子巡查系統、安全防范管理平臺等構建電子防護系統。
● 安全防范系統使用的設備、材料應檢測合格。
● 安全防范系統和設備登錄密碼不應為弱口令,不應存在網絡安全漏洞和隱患。當基于不同傳輸網絡的系統和設備聯網時,應采取相應的網絡邊界安全管理措施。
● 安全防范工程建設、安全防范系統運行與維護應落實安全保密責任,應具有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措施。